經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,交通運輸部發(fā)布了《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<道路運輸從業(yè)人員管理規(guī)定>的決定》(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8號),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。
一、修訂背景
2019年3月,國務院公布了《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(國務院第709號令),對《道路運輸條例》進行了修訂,明確提出“經設區(qū)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(guī)、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(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)”的相關管理要求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709號令以及《道路運輸條例》等上位法的相關要求,研究形成了《道路運輸從業(yè)人員管理規(guī)定》修正案。
二、主要修訂內容
本次修訂,一是根據上位法要求,將第四十六條中的“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”修改為“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”;二是根據上位法要求,將第四十七條中的“吊銷”修改為“撤銷”;三是明確對于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,不適用本規(guī)定。
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。
相關政策: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《道路運輸從業(yè)人員管理規(guī)定》的決定(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8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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